公示公告

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发布时间:2023-09-18阅读次数:286

 

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大力宣传推广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乡村,构建绿色家园,根据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宣传推广,旨在发掘和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生态智慧与民间生态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具有区域与民族特色的生态文化传统,不断丰富生态文化时代内涵,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文化引领与支撑。

第三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良好、生态文化繁荣、生态产业兴旺、人与自然和谐、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等方面。

第四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宣传推广活动,坚持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文化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生态环境良好。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水质达标,舒适宜居;林草植被覆盖率高,农田、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不滥用农药、化肥,工农业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人畜粪便等得到循环利用。

第七条  生态文化繁荣。具有深厚的生态文化积淀,重视乡村文化遗产发掘保护与传承创新,注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融合,形成独具民族特色或区域特点的生态文化传统,体现创新发展的生命力和与时俱进的时代价值,并在村落布局、建筑风格、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历史典故、民歌民谣、文史资料、民间传说、日常生活等方面得到充分呈现;村民文化普及率较高,文明意识强,遵纪守法,民族团结,邻里和睦,民风纯朴。

第八条  生态产业兴旺。坚持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生态产业,产业特色鲜明,集体经济发达,人均收入较高;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生态防护型等多种模式,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牧)场,发展乡村旅游、观光休闲、花卉苗木、特色种植养殖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九条  人与自然和谐。有较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乡规民约,村民生态意识良好;积极开展义务植树种草活动,模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违规侵占林地草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珍稀植物、过度捕捞水产等事件发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范、措施到位;山林(草地)权属清楚,连续10年内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和林权(草地)纠纷;村民对居住环境、自然生态保护、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示范作用突出。在传承和弘扬生态文化、发展生态产业、改善生态环境、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有成功经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在当地有良好的公信度和口碑,对促进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较好的示范引领与辐射带动作用;村级生态文化建设及相关活动有制度、有内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果、常态化;村民参与生态文化村建设的贡献率达90%以上。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宣传推广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凡符合以上5条推荐条件中3条以上的,即可按程序推荐。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省(区、市)生态文化协会、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各分支机构以及协会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等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书、相关图片及影像资料等。

第十四条  推荐程序:符合推荐条件的行政村可直接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推荐材料),逐级审核同意后,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或省级生态文化协会报送中国生态文化协会;亦可向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各分支机构以及协会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推荐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生态文化协会。

第十五条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受理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名单,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通过多平台、多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推广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全社会对生态文化的认知认同,繁荣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发挥指导引领作用,引导被列入全国生态文化村建设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名单的行政村,在各地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效应,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态文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