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化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来源:发布时间:2022-11-10阅读次数:73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建设,强化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员是本团体的主体和基础,也是本会活动的主要依靠力量。为会员服务是本团体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享有《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分类及申请入会程序

第四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参加本团体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省(区、市)生态文化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五)从事生态文化相关工作的科研、教学、经营、管理等个人,以及热爱和有志于推动中国生态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在本团体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会员实行会员证管理制度,符合入会条件的正式注册登记后,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性质

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

100元/人·年

单位

会员

普通会员单位

2000元/年

理事单位

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6000元/年

 

第十一条 本团体对会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会员资格自行取消,若要重新恢复会员资格必须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和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经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条例由中国生态文化协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条例经2017年12月21日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会费标准经2017年512日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2017年12月2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