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22-07-13阅读次数:18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co-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CE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宣传、出版、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共建生态文明。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的理念,积极倡导尊重自然、爱护生态、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观;号召全民践行绿色生活,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的建立,构建和实施生态安全格局。联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生态文化知识;

(二)传播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绿色消费;

(三)组织开展生态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推动成果应用与示范;

(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召开生态文化领域的论坛和研讨会。

(五)繁荣生态文化产业,丰富生态文化产品;

(六)开展生态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和组织制订有关生态文化、生态文明发展纲要;

(八)开展各种生态文化交流、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组织生态文化业务培训,依照有关规定,开办网站,编辑出版生态文化宣传刊物、图书等;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及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宣传、出版、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生态文化相关工作的科研、教学、经营、管理等个人,以及热爱和有志于推动中国生态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重大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事业单位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926日第二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